(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曹玲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1271
公 示
罪犯曹玲玲,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王丈子村020448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城第一小学东200米。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3)苏099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曹玲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曹玲玲以其患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应病例等相关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曹玲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 系 人: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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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