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孔逸忻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1469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孔逸忻,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逸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继续追缴赃款六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三十七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孔逸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逸忻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