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112号

    罪犯陆益青,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81217493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5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益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陆益青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9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益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益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