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陆益青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1489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112号
罪犯陆益青,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81217493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5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益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陆益青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9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益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益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