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钱浩渊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1220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钱浩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7607261036,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5刑初10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浩渊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浩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浩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