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0190

罪犯董立新,男,19561019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8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现金人民币115.387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810日起至20308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4日交付执行。

罪犯董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6月、20211月、20217月、20221月、20227月、20231月、20236月、202312月获得表扬8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