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0360

罪犯郗同福,男,195276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122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郗同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222日起至20302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整,扣押的人民币1538.8484万元、美元2.36万元作为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房产34套、人民币223.96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郗同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520日作出(2019)苏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郗同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4月、202010月、20215月、202111月、20224月、202210月、20234月、20239月获得表扬8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郗同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