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郗同福减刑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镇江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1428
江 苏 省 镇 江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0360号
罪犯郗同福,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郗同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整,扣押的人民币1538.8484万元、美元2.36万元作为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房产34套、人民币223.96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郗同福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苏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郗同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8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郗同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