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春凤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975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6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郭春凤,女,壮族,1988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03040947,大专文化,无业,租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九州溪雅苑一区四号楼501室,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南溪乡锦溪村莲塘十八组11号。2022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21日作出(2022)苏011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春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苏01刑终5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春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3月29日,郭春凤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辽源市妇婴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3年10月18日郭春凤在辽源市妇婴医院生育一女,取名连瑾曦。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郭春凤适用社区矫正后,社会危险性较大,对社会及居住社区存在不良影响一般。本院向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发函,指定北京市房山区为郭春凤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郭春凤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郭春凤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春凤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