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储物间门口长期堆放杂物,物业公司有权清理吗?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赵怡 秦亮科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1162
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无视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擅自将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造成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有权清理吗?溧水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清除相关物品损失赔偿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溧水区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芮某某系该小区业主。芮某某起诉称物业公司在小区清理杂物时将自己放在地下室储藏室门口的部分装修物品清理了(包括瓷砖约100片、钛合金门3扇、自来水管约40米、木方20根、乳胶漆3桶)。物业公司负责人熊某称芮某的建材长期占用地下室通道摆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之前物业公司在楼道张贴了公告,小区喇叭也多次进行广播告知,要求业主清理楼道物品,而芮某某拒不搬离,物业公司为了清除隐患,维护广大业主权益,遂予以清理。
二、法院认为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而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本案中,原告存放物品在自家储藏室门口长达数年,而该区域也是共有区域,又对消防安全造成较大隐患,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管理规定,也应行使管理职责进行清拖,相关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
三、法官说法
公共区域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业主均应依法使用,保持过道畅通,不可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杂物,坚决做到减少安全隐患,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