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之前我骑车没戴头盔被罚过,这次担心还会被罚,就想逃过去。”当被问起为何在看到辅警示意停车检查的手势后仍不停车时,法庭上的被告人蒋某作出了此番回答。然而逃跑的结局却不尽人意,原本只是几十元的罚款,却因为这一逃变成了刑罚,蒋某最终因妨害公务罪被南通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9月5日8时许,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曹某带领辅警施某等人例行在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张江路与S336省道交界处的早高峰路口执行勤务,指挥、疏导交通秩序,并劝阻、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站在该路口北边的施某,在看到蒋某从南边骑着一辆载人电动车行驶而来时,发现蒋某及乘载人员均未佩戴头盔,具有极高安全风险,遂立即打手势示意蒋某停车接受检查,停止违法行为。

接收到施某停车检查信号的蒋某,想到自己曾因未佩戴头盔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害怕再次被处罚,蒋某非但没有听从施某的指挥停车接受检查,更是在该早高峰路口驾车朝机动车道变道行驶,以为通过此种方式施某能够不再注意到自己,而是去制止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其他人。殊不知,蒋某通过转移注意力“溜之大吉”的“小聪明”,早已被施某识破。

察觉到蒋某变道行驶意在逃避检查后,施某立即前往机动车道欲将蒋某拦下,同时再次示意蒋某停车接受检查,不料却被蒋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击倒地,造成左腕舟骨裂隙骨折。蒋某在撞人后心生恐慌随即报警,后被现场其他执勤民警控制。经鉴定,施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施某的相关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驾车冲撞正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蒋某系累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亵渎,配合、支持执法活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通过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忌以过激行为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同时,驾乘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交通参与者而言,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