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伟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866
公示
罪犯胡伟军,女,1984年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020833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印塘乡上元村双元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电信家属楼1幢501室。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苏09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胡伟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胡伟军以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苏090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罪犯胡伟军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胡伟军的哺乳期限结束后,经湖南省双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胡伟军收监执行。收监执行过程中,胡伟军经检查发现其HCG检测呈阳性,娄底市看守所以胡伟军怀孕为由,未对胡伟军收押。2024年5月7日,罪犯胡伟军以其再次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对其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5-83539111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