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于洪波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17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于洪波,男,1980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1219275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七州岛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5幢201室

2024年2月2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偷越国境罪判处罪犯于洪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在2024年3月12日生效。

2024年2月28日,罪犯于洪波以其患有心脏病等病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8月7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黄法官,刘书记员,68856130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