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围墙堵和睦,法院判决拆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时靖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次数:1023
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是一项财产性权益,更是农民的精神寄托和家族传承的象征。但是,许多人在宅基地被他人侵占时,是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还是通过法院捍卫自身的权益,许多人并不能区分这其中的差异。
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一起因宅基地引起的邻里纠纷案件。
甲、乙系东西邻居,甲的住宅位于乙的住宅东侧,两宅之间约有1.5米的巷子。乙利用甲的房屋的西墙,向南北延伸建造了围墙。甲因其长期在外务工对此也未置可否。此后多年,甲外出务工回家,因围墙而无法翻建自身的房屋。
根据甲向本院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使用者为甲,用途为宅基地,宗地面积126平方米,建筑面积90平方米,并有土地四至信息,有着具体的边界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甲房屋西山墙及南北一线范围内土地为甲的宅基地,乙在甲宅基地上建筑的围墙侵占了甲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当时甲同意或未予以反对,但无法改变围墙建在甲宅基地内的事实,双方之间并无土地使用权互换、流转、转移等相关协议,现甲要求乙拆除围墙,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判决: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拆除建在甲西山墙南北一线范围内的围墙。
本案中,甲主张乙侵占了其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领取有限证件,四至明确,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如若甲不能明确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或未领取有限证件,权属不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