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都法院)关于罪犯蔡贺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次数:746
罪犯蔡贺贺,女,199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9310150920,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镇杨沙埠南村23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怡和路1号院2号楼4层2单元402号。
2023年3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1)苏0903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蔡贺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罪犯蔡贺贺怀孕未能收监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苏0903刑更1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蔡贺贺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蔡贺贺于2024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婴,因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房山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对蔡贺贺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蔡贺贺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蔡贺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