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祥,男,1981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1102531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兴龙西路2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0日、2022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9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刘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五个月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2年4月7日,罪犯刘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2年7月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盐法鉴审字第0045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1、被审核人刘祥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本意见仅是对被审核人刘祥所患疾病的医学诊断,至于是否对被审核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委托法院综合考量。

经查,罪犯刘祥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祥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