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翠丽,女,1992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20523254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邹圩镇永和村委会沙灵村61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开天路3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4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9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吴翠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2年4月17日,罪犯吴翠丽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2年5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盐法鉴审字第0043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1、被审核人吴翠丽在2022年5月11日检查时怀孕4月余。2、是否决定对被审核人吴翠丽暂予监外执行,由承办法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依法办理。

经查,罪犯吴翠丽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翠丽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