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翠丽,女,1992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20523254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邹圩镇永和村委会沙灵村61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0号百花苑9幢1602室。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吴翠丽因怀孕,于2022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吴翠丽于2022年9月27日诞下一男婴,因吴翠丽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苏0903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吴翠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3年9月27日止。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吴翠丽的刑期未满,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苏0903刑更2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吴翠丽收监执行,因吴翠丽怀孕未能收监执行。2023年11月7日,吴翠丽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3年12月2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盐法鉴审字第0187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1、被审核人吴翠丽在2023年12月27日检查时怀孕3月。2、是否决定对被审核人吴翠丽暂予监外执行,由承办法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依法办理。

经查,罪犯吴翠丽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翠丽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